(一)保險公司規定(109條)故意自殺不賠,但保險責任準備金付給應得之人(受益人),記住,下回要累積退還責任準備金,因保險單沒有清楚簽明,通常被忽略。
有一種自殺會理賠,是保險契約上有載明,故意自殺仍應給付理賠這條款是訂約二年後有效。
(二)歌星上電視要付錢給製作單位,極為不合理,錄音著作權人協會(ARCO)抗議要求收回這種不合理制度,否則拒讓歌星上電視,製作單位紛紛反彈,威脅反制,不用歌星,改用演員。
製造單位認為歌星上節目只是為了打歌,平時不肯配合,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,諸位認為呢?…….
(三)以前新聞局每次回答那些爭著電台的人都說沒有頻道了,有某立委不信邪,不知去那裡買來一些機器開播,台北都可以聽得到,7月30那天,警政署動員6719名警力,和直升機取締14間地下電台。
若沒新聞局這次的大取締,一些守法的主持人,也還不知台灣有那麼多間地下電台,還真是奇怪,不是說沒有電台頻道了,14個地下電台頻道又是從何而來的,政府說沒有,他們那理找的著?什麼人騙大家應該不辯自明,之後新聞局知道自己理虧,只好承認,提供電台給大家申請!但是訂一個資本額至少5000萬的限制,聲聲句句不能讓財團全包,卻限制必須有5000萬資本,分明是蹧踏善良人,不是財團哪有能力籌到5000萬成立一個電台?
一個單純事件,卻弄得如此複雜,現在又降下來規定100萬,5000萬可以100萬也可以,這什麼道理?早先就該誠實已對,不用今日付出這麼多社會成本勞師動眾,這是何苦?但現在又規定發射半徑是五里,範圍不如一台宣傳車啊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