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捉賊在倉,捉姦在床(台語)』,這是一般人都知道的觀念,而且當時的現場最好有証據,就是二個人裸體,剛好在進行通姦行為,剛好有人看到照相起來;如果少了人証、物証,到了法院就會互相爭辯,各說各話。
我們的社會處處限制性行為,觀念保守,我們小時候就被限制說男女性器官的名字,是禁忌;只能默默的進行性行為,若是女生做愛叫太大聲的話,就會被人罵三八、淫蕩等等,這都是性的壓抑。
有人說通姦是沒道德的,事實社會上沒有道德、不被允准的太多太多,譬如打手搶,脫光衣服,同性戀,集體做愛這些都是;日本沒有通姦罪,可能是考慮這是人性的需要,怎可用法律來約束人性壓抑情慾,實在可以考慮警察當壞人,將通姦罪廢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