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修改:夫妻的收入扣掉生活費用,剩下來的應該平分,是六四分或是三七分,男人不能再有支配權了。
這有理,但是做不做是另一回事;家務事用法律來約束似乎有些不合理;以前女人比菲傭還不如,照理說,男人在外賺錢,太太照顧家庭分工合作,太太也有功勞,太太也應該有所得,男人賺的錢全是他的這樣也不太合理。
民法就是針對這點修改,但是如果男人霸道不肯分錢太太呢?告他?!那很傷感情,夫妻上法院,要靠法律解決,太感傷了!夫妻是最親密的人,該互相計較嗎?如果男人負責賺錢,女人負責管家,錢該怎麼用,雙方應該事前都溝通清楚才好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