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歷史上,檢察總長為了一件刑案,提出三次非常上訴,三次都被駁回,許多人權組織,法學教授聯名為三個死刑犯陳情,希望可以從鬼門關將他們救回,結果也無法改變他們死刑的命運,這件刑案是如何會勞動檢察總長親自為死刑犯提出三次非常上訴呢!?他們是不是被冤枉!?這案件有許多人不清楚,石川為大家說一個大概。
命案發生是在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,發生地點是汐止,被害人是一對夫妻死在自宅中,身中七十九刀,命案發生沒多久,警方查出兇手是死者的鄰居王文孝所做的,王文孝也在口供中招認,並且表演命案過程都符合,但警方認為死者身中七十九刀,非一人所為,最後王文孝供出共犯四個人,一個是親弟弟王文忠,其他三個算是朋友,蘇建和,劉秉郎,莊林勤 。依照王文孝口供說:他因為沉迷賭博電動玩具負債三萬多,他找好朋友與親弟弟共謀作案,由弟弟看頭,其他四個人拿開山刀、水果刀等凶器,在半夜三點多侵入死者家中,原本是要做賊偷東西,結果因為主人驚醒,他們就改用搶的,將主人押起來,搶到現金六千四百元、四個金戒指、一個女皮包,之後看女主人姿色不錯,臨時起意,輪姦女主人再殺害她!這是主犯王文孝的說法。
但是共犯蘇建和、劉秉郎、莊林勤的說法又不同,這三個人一直否認參與作案,他們出庭喊冤枉,他們是被屈打成招,他們在法院是說:命案當天,因為王文忠要去當兵,他們請王文忠與王文孝一起,被刑求時無法忍受痛苦才招認不是事實的口供,到底真相如何!? 他們三個人是不是冤枉?!是不是真正屈打成招!?已經死無對証,因為主犯王文孝已經被槍殺了,王文孝是當兵犯案,判軍法是要槍決,而弟弟王文忠雖然也在當兵,軍人身份,因為把風,罪較輕,判軍法三年,有冤枉沒,王文忠應該知道?但是為何王文忠不在乎友情,不替三個朋友出面說清冤情!?這一點讓人想不清楚?!
可能因為王文忠一口咬定,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之理由,分三部份之舉證:第一、他們搶來的財物分地點、分細節,說法不同、出入真大,另外警方去莊林勤家搜查,找到24元作為犯罪證據,這些零錢並沒有血染證據,而且搜查當天也沒有搜索票,事後又逼莊林勤的弟弟,在空白的臨檢記錄表簽字,但是他弟弟是未成年,這種搜查證據的方式,明顯違法,可見辦案人員亂來!第二、判決書說他們拿菜刀,開山刀、警棍,但是並沒有找到開山刀,也沒有指紋、也沒有血跡,證據只有三個人的自白書,而且與槍殺的王文孝說法完全不同,兇器來源不同,拿的兇器不同,各說各話,最重要的一點,王文孝最早承認一個人所為,並無共犯,在現場,警方也只找到王文孝一個人的指紋,與犯案警棍、一副鎖匙,並沒有三個共犯的任何證據,後來又變成有開山刀、水果刀,這算是王文孝反口供說的,了解法律之人都知道,案重初供,就是第一次的警方筆錄是重點,但是這件刑案卻是採信主犯後來口供的部分,做為判決依據,以使人不服!
第三、共犯說法都不一樣,誰先誰後,輸流的順序不合,法醫驗屍,也沒發現三個人的分泌物與體毛,專家又有一點疑問,說命案的房間很小,四個人擠那麼小的房間輪姦被害人,沒啥可能,這點最使人懷疑!除了以上三點,最重要就是三個共犯都有提出當時不在現場的證明,但是法院不肯採信!王文孝被抓之後,他們三個人打電話找王文忠要一起出去玩,法界人判斷,三個十八歲的年輕人若有參加殺人,不可能膽量那麼穩,還敢來找王文忠出去玩,可能早就跑路了,所以死刑之判決,完全是採信被告的自白書,但被告說他們是屈打成招、是冤枉!法院不採信!
因為這是非常重大的刑案,牽連三個年輕人的生命,又有許多疑點,所以檢察總長才會連連提出二次非常上訴,前二次被駁回之後,檢察總長將問題反應給法務部長,法務部長也認為需要補強證據,發回更審,再由總長提出第三次非常上訴,這是司法史上頭一次,破例槍下留人,但是三次非常上訴最後還是被駁回,這就是這件刑案的來龍去脈,就知道的部分向大家報告,其他的不便詳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