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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俗佚史

27 ‧ Ma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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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想一段歷史

回想一段歷史,一段戒嚴時代電視連續劇的滄桑歷史,民國66年時,新聞局對連續劇的規定很嚴,當時劇本都要送審通過才能播出,而且規定一齣戲劇不能超過60集,彼當時連續劇之內容有十四條的規定,極盡刁難,這十四條。

一、每集都要有教育意義。

二、壞人不能過多,好的多播一些不要緊,壞人不能超過4分之1。

三、歷史故事要聘請歷史專家做顧問。

四、不能描寫兵變、謀反、欺君犯上、行刺、做賊的過程、細節中殺人、放火、下毒都盡量禁止。

五、盡量避免描寫壞人利用惡勢力,欺負善良之內容。

六、禁止強調漢民族、滿人、蒙古族等不同民族的族群對立,電視上不能出現韃子這二字(關外人以前漢人稱謂韃子)。

七、 有錢人都不講道義,靠勢力欺負人,反覆無常(這樣對上層社會的人無法交代,或者一些大官無法沒天,欺貧重富的描寫也不行!)

八、 婆婆欺負媳婦不行,兩代之間的爭吵也不能描述。

九、 粗魯的台詞,用發音不正的北京話罵人,學人家口吃,低級的口白或太過崇洋的話,狗喉乞吃調(台)都不行。

十、 殺人棄屍、殘忍的打鬥鏡頭、斷腳斷手斷頭流血的鏡頭一律避免。

十一、黑社會暴力、公務人員貪污之故事都盡量閃避。

十二、當晚輩不孝敬長輩,違背五倫不行,革命前輩、國軍官兵不能批評,政府官員內幕不能做出來,也不能影射。

十三、迷信、算命、巫術、裝神弄鬼的故事禁止!

十四、利用現代科技所做出的神奇武功效果也不可以!

可見好難做,綁腳綁手……